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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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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00-00413935X-A-25-02-00 办件类型: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服务类型: 住房土地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承办部门(处、科)室:
是否收费: 收费名称:
申办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一)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二)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注: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海域或海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费减半。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申请条件:

因各种原因引起海域使用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如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海域或海域上建筑物、构筑物坐落、名称、面积、界址范围、用途发生变化、海域使用权期限变化、分割、合并的),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海域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五)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取件。
联系方式: 7703165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其他:
(一)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变更登记依法需要补缴海域使用金的,提交海域使用金缴清的凭证。
(五)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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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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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00-00413935X-A-25-02-00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否收费:
服务类型: 住房土地
受理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一)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二)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注: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海域或海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费减半。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申请条件:

因各种原因引起海域使用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如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海域或海域上建筑物、构筑物坐落、名称、面积、界址范围、用途发生变化、海域使用权期限变化、分割、合并的),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海域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五)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取件。
联系方式: 7703165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其他:
(一)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变更登记依法需要补缴海域使用金的,提交海域使用金缴清的凭证。
(五)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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