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上办事|重点办事服务|户口办理|户口迁移、分户立户、户口变更及注销申办指南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回迁落户申请
来源:公安分局 日期: 2017-04-25 字号:

  事项名称: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回迁落户申请

  事项类别:其他[2771]

  服务类型:户籍身份[2893]

  字母索引:S[2857]

  受理单位:厦门市公安局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受理依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申办材料:1.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

  2.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往岛外的证明;

  3.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户口迁移联系单》;

  4.当事人需提供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挂靠亲友责任书。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申办条件:1.原户口在思明区、湖里区的(不包括在校学生集体户口);

  2.现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内,已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回迁;

  办理程序:1.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1套,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入户审批表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本省迁移不收费。省外迁移收取准迁证工本费3元

  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

  承办部门处室:市公安局户政处

  办理地址或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云顶北路842号)

  联系方式:2034304

  政策法规:《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

  


分享到: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