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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厦门三农网 日期: 2013-07-29 字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农业工作会议及《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厦委办〔2011〕7号)精神,加快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建设现代农业设施和高标准农田,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我市农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项目实施范围、申报主体和实施规模 
  ㈠实施范围 
  划定的1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2020年前不会被城市建设规划开发的靠山地区其它农用地(包括普通耕地、果园、花圃、茶园等)。 
  ㈡申报主体 
  村集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商注册100万元以上内外资涉农企业等。 
  ㈢实施规模 
  项目实施区要求集中连片,其中温室大棚农业设施20亩以上,节水灌溉设施50亩以上,田间道路和农田排灌设施100亩以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技术要求及补助标准 
  ㈠农田基础设施 
  1.耕地平整 
  根据种植作物和设施农业的要求,统一规划、设计与建设,形成土地平整,集中连片,以机耕路为骨架,以田间渠道为网络的格局。 
  2.田间道路 
  ⑴水泥路:限设施农业示范区范围内。参考标准:3.5m宽,15-18cm厚C25水泥砼路面。 
  ⑵机耕路:满足农用机械下田作业和搬运要求。参考标准:3.0-3.5m宽,10cm厚砂石路面。 
  3.田间排灌渠 
  实现项目区田间排水、灌水渠系配套,“三面光”、“硬底化”石砌或水泥预制板田间排灌渠。 
  ㈡现代农业设施 
  1.大棚、温室设施 
  适用于本地蔬菜、花卉、果树等种苗繁育和栽培,主体结构抗风≥12级,防雨≥100mm/h,使用寿命>15年 。 
  (1)单拱钢管大棚。参考外形尺寸:宽8-10m,肩高2.0m左右,脊高4m左右。 
  (2)钢管连栋大棚。参考外形尺寸:两连拱或多连拱,宽8.0-10.0m,肩高2.0m左右,脊高4m左右。 
  (3)钢柱连栋大棚。参考外形尺寸:两连拱或多连拱,宽6.0m左右,肩高2.0m左右,脊高3.6m左右。 
  (4)温室大棚。参考标准:肩高3-4m,脊高4.5-6 m,配电控内、外遮阳系统、内循环风机系统,水帘风机系统等。 
  (5)简易水泥柱大棚。水泥柱直径80-100 mm,高2.4-2.9 m,每亩70-80根。 
  2.节水喷灌设施 
  ⑴微喷灌:参考类型:半固定式、移动式或高架式微喷灌,PVC主管,PE支管。系统配备过滤器、控制阀、压力表等。 
  ⑵滴灌:供水主管PVC, PE支管,滴灌管φ16, 每亩配220 m以上。系统配备过滤器、控制阀、压力表等。 
  (3)喷灌:高架式,适合果园、花圃使用。PVC主管,PE支管。系统配备过滤器、控制阀、压力表等。 
  ㈢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农田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平整、田间道路、田间排灌水等项目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按财政部门预算审核数,村集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项目经费100%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企业申报的项目经费90%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企业承担10%。 
  现代农业设施项目:钢管大棚、温室和节水喷灌设施等,经正规设计,按财政部门审核数,由市、区财政按比例补助项目经费60%,项目业主承担40%。 
  简易水泥柱大棚每亩补助2500元。 
  三、项目申报、审批、建设与验收 
  ㈠申报 
  项目建设业主向项目所在区委农办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含图纸)和经费概算; 有法律效力且有效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或承包协议;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筹措承诺文件;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涉及土地流转的应由村委会或土地权属人出具土地流转证明。其它应提交的文件。 
  区委农办负责组织项目评审,设计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项目设计方案、编制经费预算、经费预算报审,其中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项目报市财政局做事前绩效考评,200万元以下项目报区财政审核机构审核预算控制价。 
  ㈡审批 
  项目经修改完善、事前绩效考评(财政预算控制审核)后,由区委农办、区财政局联文上报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审批。 
  ㈢项目建设 
  本意见项目建设内容提及的“农田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各区自行组织,可以邀标的方式进行。“现代农业设施”项目实行定补方式,其中:简易水泥柱大棚建设项目采取事后补助方式,不必招投标;现代农业设施(含钢管大棚、温室、节水灌溉设施),按标准正规设计,先由业主自筹资金动工建设,但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项目批准立项后,须在10个月内完工。项目下达3个月后,项目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自行取消,由市、区财政收回补助资金;项目立项批准后未能在10个月内完工,对未完成的部分,市、区财政部门不予补助。 
  ㈣验收决算 
  项目竣工后,区农业与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后上报,由市农业与财政部门组织抽查。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区财政审核机构审核决算。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市、区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补助资金。 
  四、项目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为75:25,由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先垫付,后纳入项目建设总经费按比例分担。项目审批下达后,根据工程进度按项目投资总额拨付至80%,待项目验收合格和审核决算后,根据审定结论按规定再拨付20%尾款。 
  市、区财政可根据项目实施和财力情况,按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总额的1%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只能用于相关项目的论证审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所发生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五、工作要求与项目监管 
  ㈠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实行农业与水利项目分工负责制。根据行业的业务范畴,项目建设内容中的田间排灌、道路、温室大棚、节水灌溉等由农业部门负责受理、审批、指导实施及验收,而灌溉水源、大(深)井、储水池、输水工程及排涝系统等由水利部门负责受理、审批、指导实施及验收。如项目内容有农业与水利交叉的情况,业主单位应统一规划、设计,分别报农业和水利部门审批立项。项目涉及用地审批手续的,须经国土部门预先审批。 
  ㈡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1.项目管理 
  项目建立申报评估论证、工程预决算、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制度。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实施市指导、区监管、镇负责、业主单位承办四级负责制。 
  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市农业及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2.资金监管 
  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集中,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严格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开支,并妥善保管经费收支的各种凭据,遵循相关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专帐核算。建设项目资金纳入市、区年审计范围。 
  3.廉洁制度 
  项目业主、村集体组织主要班子成员及与项目有关的市、区、镇(街)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工程施工和监理,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纪检与监察部门的监督。 
  4.文档管理 
  项目业主应建立项目文档资料和电子(图)库信息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整理工程档案资料报市、区有关部门存档。 
  2011年下达的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执行期限至2013年止,“厦农办〔2011〕3号”、“厦农办〔2011〕31号”文同时废止。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协商解决。 
  中共厦门市委农办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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