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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老年基金会救急特困老人暂行办法》
日期: 2012-12-31 字号:

  随着《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出台和贯彻落实,目前困难老人已享受“低保”待遇,基本生活有了保障,但如遇到突急困难,虽经政府和有关方面救助还不能解决,仍需要社会力量给予帮助。为此,特制定救急困难老人暂行办法如下:

     一、 对象和范围本市60岁以上(含60岁)城乡老人,凡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

     1、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和收入处于“低保边沿”的少数特困老人,因患重病,急需大额医疗费用,经政府和有关方面救助仍有困难,本人及其子女无法解决的。

     2、遇到突发性急难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发生特别困难,影响老人生活,老人及其子女无法解决的少数老人。

     二、申请和审批凡是符合救急特困老人条件需要申请救急的,必须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如实反映困难状况,并在所属社区居(村)委会公示一周后,经社区居(村)委会、街道(镇)核实,由区老年福利协会(或区老龄办)签署意见,上报市老年基金会审批。

     三、救急标准救急困难老人视急难的程度,将救急标准分为1000元、2000元和3000元,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

     1、资金来源采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共同负担的方式,每笔救急资金的支出,市老年基金会负责70%,区负责30%

     2、资金募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每笔救急资金须由受助老人签收。收支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0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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