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上办事|老人|政策法规
 
《厦门市老年基金会“助养和救助特困老人”实施细则》
日期: 2012-12-31 字号:

  为贯彻落实“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对特困老年人的扶助力度,使我市城乡特困老年人在特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生活上能够得到不断的改善。经研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助养和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

  第一条:特困老人指:60岁以上城乡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低下,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享受其待遇,但由于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长期患病或大病造成生活极端困难的,仍需要社会给予助养和救助的特困老人。

  第二条:各区老年福利协会对特困老年人的数量、生活状况、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整理成册,作为实施助养和救助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凡需要助养和救助的特困老年人,须认真填写由市老年基金会统一制定的《特困老人助养对象申请表》,《救助特困老人申请表》。《申请表》的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晰、能反映真实困难的详细情况。 

  第四条:助养和救助对象的认定要严格按照条件审核,保证助养和救助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已填报《申请表》的特困老年人进行分级审核,签署意见。并返回所属社区(村)委会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布一周时间,听取群众反映。助养和救助对象经由各区审批确定,人员名单、金额汇总成册签章后,并报市老年基金会备案。

  第二章 助养、救助形式和标准

  第五条:助养对象以一年为期限,原则上每人每年提供助养金1200元。各区可根据各自资金募集情况确定助养金标准。救助对象以临时一次性救助为主要形式,其救助金额由各区视其困难程度而定。

  第三章 助养和救助资金的募集和管理

  第六条:根据老龄工作“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改变过去由市老年基金会单一渠道募集发放资金的办法,而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动员社会性力量募集资金的方式,今后助养金由市、区、街道(乡镇)共同承担。市老年基金会根据以上原则,视资金承担能力,视不同区的经济状况给予实际支出总额的20-25%专项补贴。

  第七条:各区捐款由各区老年福利协会接受。开具捐款收据,专户记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挪为他用,收支情况,由各区老年福利协会于每年630日之前汇总助养申请表、于每年930日之前汇总救助申请表报送市老年基金会备案。

  第八条: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审核,市老年基金会的补贴资金,经市老年基金会办公室集体研究按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比例拨给。所有助养金和救助款要做到账目收支清楚,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接受监督审计。

  第九条:在开展助养和救助特困老人活动过程中,市老年基金会和各区老年福利协会定期公布募集资金以及发放助养金和救助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助养和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认真做好助养和救助特困老年人的回访工作。在受助特困老人的生活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将助养和救助工作落到实处。第十一条:市老年基金会和各区老年福利协会对社会捐助情况、助养和救助工作实施情况及典型事例要加强宣传报道。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表彰。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试行一年,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适宜的地方,可报市老年基金会,再研究修订。

  厦门市老年基金会

  200563

 

 

 


分享到: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