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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的?
来源:司法局 日期: 2013-07-26 字号: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护。”
  (1)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妇女平等地取得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时,在数量上、质量上都不得歧视妇女。
  (2)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以下权利:①建造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②种植树木、花草、蔬菜等并获取收益。③依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④依法出租房屋时出租宅基地使用权。⑤宅基地使用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3)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把此条具体化就是:妇女结婚后,婚入地没有调整承包田之前,婚出地应保留其口粮田和责任田;婚入地在调整承包田时,应按照当地标准划给婚入地妇女口粮田和责任田,婚出地相应将责任田和口粮田收回;农村妇女离婚后未再嫁的,其口粮田和责任田不得被剥夺;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未到男方落户的,其户口所在地不得因其结婚注销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田、责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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