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本区一户多残低保家庭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区户籍、单户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其家庭残疾成员需两人以上(含两人)享有低保救助的低保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残联是本区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的主管部门,负责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镇(街)残联负责本其辖区内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工作的调查、管理。
各级残联要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建立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档案库,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对申请对象享受生活补助条件消失或者家庭内残疾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生活补助金手续。
第四条 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标准如下:
符合补助条件的享有低保救助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
第五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海沧区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残疾人成员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及《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审批表》复印件;
5、补助对象户主或监护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第六条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公布申请人名单,公布日期不少于三天,同时受镇(街)残联的委托对申请人家庭的低保状况和家庭残疾人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的低保状况,并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签署意见,报镇(街)残联审核。
第七条 各镇(街)残联应当对申请人的低保状况和家庭残疾人口情况进行复核,在收到报送材料后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残联审批。
第八条 区残联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镇(街)残联,村(居)委会应当张榜公示申请对象的低保状况和家庭内残疾人口名单。
单位或者个人对申请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向镇(街)残联提出,也可以向区残联提出。受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申请对象享受生活补助的期限是一年。
申请对象享受生活补助期限届满,仍需获得生活补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时,无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布申请对象的低保状况和家庭内残疾人口名单。
第十条 生活补助金由镇(街)残联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在享受生活补助待遇期间,若享受生活补助条件消失或者家庭内残疾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村(居)委会向镇(街)残联告知,区残联以及镇(街)残联应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生活补助金手续。
第十二条 区残联、镇(街)残联应当对申请对象的低保状况和家庭内残疾人口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建立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区残联、镇(街)残联应当建立对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应当接受有关调查,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所需证件和材料;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有关材料、拒绝或不配合相关调查的,将不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补助金的,由区残联取消其获取补助的资格,并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
第十六条 区残联根据当年全区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汇总情况,编制年度预算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落实相关经费。
区残联根据各镇(街)残联上报数据,及时将资金下拨各镇(街)残联。
第十七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及残联要做好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作,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对在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申请、审核、审批、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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