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上办事|残障人士|政策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 2014-05-19 字号:
 厦府办〔201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编办、残联制定的《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委编办 市残联 

  (2010年10月)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实际,现提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如下。  

  一、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 

  ㈠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79号),根据我市实际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争取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新的突破。 

  ㈡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特殊教育实施教育教学等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合理布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儿童抚育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合特殊教育发展需要的经费投入政策,为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教师待遇、职称评定标准等特殊教育教师管理政策,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结合学生实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供就业服务。卫生部门要对残疾儿童开展检测与筛查,建立残疾儿童资料库,组织力量为特教机构提供康复服务。编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配备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为本市特教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保障。残联要做好残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做好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早期教育与康复训练等工作。 

  ㈢教育督导部门要积极开展特殊教育专项督导,教研部门要精心指导特殊教育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㈣对在特殊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健全特殊教育财政投入机制 

  ㈤各级财政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办学的实际需要,足额拨付特殊教育办学经费。 

  ㈥特殊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实行一般综合定额。对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同级财政可在公用经费一般综合定额之外,给予适当的专项补助。 

  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需要,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福彩社会福利资金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也要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㈧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等方面制订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 

  ㈨认真落实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政策。在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免收学杂费、书本费,寄宿生免收寄宿费,补助伙食费。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具有本市户籍,在各类依法设立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在校生,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毕业生均可享受就学补助。贫困残疾人子女可享受部分就学补助。 

  三、强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㈩根据我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儿童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 

  (十一)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等多种方式,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造,使校舍场地面积和功能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学生生活、学习和康复需要。 

  (十二)实施我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各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福建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办学标准(试行)》、《福建省特教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装备标准(试行)》,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步配备所需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在2012年前全市各特殊教育学校和市级残疾儿童康复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评估。 

  (十三)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在随班就读学生超过5人以上的中小学建立资源教室,并根据各校随班就读学生的实际需要,配置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丰富的教具、学具、特殊教育报刊和图书等,满足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育需要,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十四)科学核定特殊教育教师编制。根据特殊教育实际需要,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的标准予以核定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编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细化制定。 

  (十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各类特教学校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康复教师,负责对本校残疾学生的康复训练。 

  (十六)继续实行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制度,津贴标准为教师本人现行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之和的15%。对于在普通学校中主要承担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岗位补助。在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特殊教育进行单列,予以倾斜照顾。 

  (十七)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每年至少举办1期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班。加强对在普通学校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 

  五、深化特殊教育的课程改革 

  (十八)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精神,开发适合不同残疾类型学生发展需求的课程指南,并编写相关的教师指导用书。 

  (十九)积极加强特殊教育儿童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编写符合本校实际的心理健康教育读本,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自尊、自立和自强的精神。要针对残疾学生的特点,运用教育与医学等多种手段,开发学生潜能,实施教育与康复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的教科研工作 

  (二十)市级教育科研部门要配备专职特殊教育研究人员,加强对聋教育、培智教育、孤独症及多重残疾儿童教育和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指导,为残疾学生及其家长、教师提供指导与服务,使其成为全市特殊教育的资源中心和教学研究指导中心。区级教研部门要配备专职的特教教研员。 

  (二十一)成立厦门市特殊教育专家咨询团。聘请国内外著名的康复、心理和特殊教育专家,对我市特殊教育的重大决策、特殊教育与康复工作进行咨询与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实际,设立特殊教育重点研究课题,安排科研经费,表彰在特殊教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科研人员和教科研成果。 

  (二十二)加强海峡两岸的特殊教育交流和合作,建立两岸校际协作关系,加强两岸特殊教育师生往来。开展海峡两岸特殊教育教学研讨,共同促进特殊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七、加快发展各类残疾人教育 

  (二十三)切实保障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享受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送教上门、社区教育服务,以多种形式对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二十四)在巩固提高三类残疾儿童“普九”工作的基础上,将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延伸,在现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学前班,有条件的区举办残疾儿童幼儿园。 

  (二十五)依托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开办本、专科层次的特殊教育学历班,从符合残疾人特点、与残疾人就业相适应的要求出发,拓宽招收残疾人的专业种类,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 

  (二十六)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努力降低残疾青壮年文盲率。 

  八、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 

  (二十七)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为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各社会团体和个人创办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早期干预中心,支持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共同推动我市特殊教育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2日印发 

  


分享到: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