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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 2014-05-19 字号:

  厦府办[2005]192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4〕76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4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齐心协力,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努力从政策、措施、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关怀,推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健康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识闽政办〔2005〕4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继续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联组织及其劳动服务管理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及时掌握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掌握各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指导用人单位调剂和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民政、工商、税务部门和残联组织要继续落实扶持福利企业的政策和措施,帮助福利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指导福利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增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同时要指导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努力改善残疾人的劳动条件。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实现个体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各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就业的引导、服务与扶持。各级工商部门要努力为残疾人实现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就业继续提供方便,简化办事程序,优先安排摊点、摊位,为残疾人经营提供条件,并凭市、区残联出具的证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出具证明的残联解决。各级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挖掘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民政和残联组织要认真执行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选聘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工作的通知》(厦残联〔2005〕13号),将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各街(镇)、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要优先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保洁、绿化等服务性的轻体力的劳动岗位提供给残疾人。 

  二、切实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继续做好残疾人城乡医疗保障工作。各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厦委〔2003〕744号)、市政府《关于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厦府〔2004〕257号)以及《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城镇残疾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贫困残疾人和农村贫困残疾人要确保他们享受必要的医疗救助。 

  继续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各级残联要加强协调,积极建立和完善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单位康复医疗科室建设,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加强医疗工作者的康复业务培训,整合优化康复服务资源,积极开展医疗“三下乡”活动,主动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咨询指导和治疗服务。在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微笑行动”、“百千万残疾人康复工程”等医疗康复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主动 把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对象;在实施“明天计划”中,各级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要认真为每个残疾儿童制定和落实科学安全的手术方案和术后康复方案;市卫生局要指定新生儿残疾病筛查界定选定的医疗单位,各指定的医疗单位要建立新生儿残疾档案,并于每年年终汇总报市残联备案;市残联要为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提供助听器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的,对贫困精神病患者用于控制精神病发作的常规药品,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细化方案,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残联组织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用品用具等个性化的康复需求服务与信息服务。各级残联每年要组织一次康复服务机构的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确保康复服务质量。建立预防残疾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卫生部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知识,鼓励欲婚青年自觉进行婚前检查,积极开展婚期、孕期检查,减少缺陷新生儿的出生;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和出生缺陷监测;建立婴幼儿残疾早发现早报告制度,及时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干预;对经治疗无法恢复的,应及时转介到相关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 

  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市区两级残联要根据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出康复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经市区两级财政审核后安排专款。同时市残联要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多渠道筹措社会资金,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部分康复费用。 

  三、认真做好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的综合素质。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市区两级财政和残联应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提高在校残疾人少年儿童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继续按照原经费保障渠道和标准,对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小学、中学和考入全日制高校的,予以补助和奖励。同时,鼓励残疾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取得毕业证书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市残联可发给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残联年度助学经费预算。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市残联要会同市教育部门、市少工委、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规范、引导和扶持。各级残联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辍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认真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 

  重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有计划地增加特殊教育资金投入,支持改善特殊教育条件,使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其特殊教育工作经费,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工应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各类学校应实行专款专用。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歧视残疾学生。教育、财政和残联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事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其建校办班工作,帮助其提高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水平。 

  积极做好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各级劳动保障、教育、残联及用人单位要继续免费为残疾人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技术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残疾人和失地残疾人纳入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提高农村残疾人和失地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和致富能力。对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等级证书的残疾人,各级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荐其就业。 

  四、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落实贫困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要重视贫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落实情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对年满 25 周岁且本人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父母无工作或依靠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生活的,按残疾人本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予最低生活保障金。 

  落实贫困残疾人扶贫优惠措施。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工作的重点,加强调研,及时制定并切实执行各项扶贫优惠政策和措施。对个体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农业银行在安排贷款上应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残联、民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其它国有银行在贷款利息、贴息方面给予扶持,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持有残疾人证,有工作能力,尚未工作,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单位录用的,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可从再就业优惠证的有关政策中享受相关待遇。各级卫生部门对特困人员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减免鉴定费。 

  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扶助贫困残疾人。各级残联组织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发布重点贫困残疾人的困难情况和帮扶项目,以利于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贫困残疾人的帮扶需求,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帮助贫困残疾人克服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临时困难。要提倡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要经常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各界帮扶残疾人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志愿者助残”、“失学残疾女童救助”等活动,要将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儿童少年作为重点救助对象。 

  五、积极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条件,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 

  努力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各级建设与管理、国土资源与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实施“安居工程”、“造福工程 ”中,对困难残疾人无房户或危房户应优先照顾安排。在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要充分考虑方便肢残人、盲人的生活,安排适当楼层。对于以原住宅为营生基础的,要会同民政、工商、残联给予妥善安排。继续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市、区残联在摸清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危房改造方案,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改造危房补助。 

  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出行方便。市政部门及有关开发建设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推进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为盲人和其他残疾人提供生活方便;各类公共交通服务单位要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推进残疾人乘车、乘船优惠措施,为残疾人乘车、乘船提供方便和照顾;市残联要继续发动社会各界为贫困肢残人捐赠轮椅等辅助交通用具,对重度肢残残疾人购置或更新代步车辆,其经济确有困难,市残联可给予适当补助;各街 ( 镇 ) 在指导开展社区建设工作中,要把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作为社区服务的内容,积极协调规划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做好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的工作,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要。广电集团要积极推进电视节目手语、字幕同步讲解等语言无障碍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事业。民政、工商、税务、残联等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加强调研,制订实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事业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福利设施,以形成帮扶主体多元化、帮扶方式多样化、帮扶工作社会化的新格局。 

  六、切实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指导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体系,免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在基层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援助站的作用,经常开展法律专题讲座活动,教育和引导残疾人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残联组织和信访部门要认真办理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反映的问题。 

  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各级残联要积极配合各级司法、公安部门加大依法查处各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力度,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依法严厉打击诱骗、强迫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劳动监察与执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和劳动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坚决制止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残疾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及改善残疾人特殊劳动生产条件等权益。 

  七、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 

  加强基层残疾人联络和服务工作。各区各街(镇)和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制度建设,做好社区残疾人联络员业务指导工作,切实使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在联系广大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克服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中发挥作用。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构筑残疾人服务平台,广泛发动社区内各单位共同帮助残疾人解决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引导残疾人参加社区文化、体育、科普、娱乐等健康有益活动。 

  致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扶残助残和残疾人自强不息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全社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开展扶残助残工作。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残疾人增强 “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意识 , 提高残疾人的整体素质,不断通过自身努力,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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