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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援助
来源:残疾人联合会 日期: 2014-07-03 字号:

  补助对象: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在人社部门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经区残联认定为自主创业、人社部门认定为灵活就业的首次就业的残疾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补助标准:(1)用人单位:?我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当年度接收首次就业的残疾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称为援助对象)满一年以上的,以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签订合同及缴交社保为凭证,按接收人数及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一年期的每人5000元,两年期的每人6000元,三年期及以上的每人7000元。?用人单位接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的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对象的薪酬不得低于同岗同类人员水平;实行计件工资的,不得低于厦门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2)援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经认定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援助对象,按照每天33元的标准给予综合补贴,每月按30日按月发放。?援助对象从事自主创业的,除可按照《厦门市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通知》(厦残联[2012]8号)的规定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外,还可按照《关于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补助的通知》(厦财社[2008]29号)的规定申请相关社保补贴。?经认定为灵活就业的援助对象,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的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④援助对象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217号)规定,申请享受其它政策优惠项目。⑤已享受政府同一优惠项目的不可重复享受。

  (3)职业培训:援助对象在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含专业技术和技能、执业证书、职称等)的,按初级、中级、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技术岗位工种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

  (4)符合上述援助条件的同一对象,享受以上援助的期限最长为三年。

  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申办及审批:申请奖励性补贴的用人单位,于每年的9月10日,填写《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奖励申请表》后,携援助对象的《残疾人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保缴交凭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工资发放证明向援助对象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将有效的收款收据报送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

  (2)个人申办及审批:?综合补贴:申请综合补贴的援助对象,可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认定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后的次月,填写《区残疾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补贴和奖励申请审批表》后,携《残疾人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在每月底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援助对象的银行卡中。?培训奖励费:申请各类资格证书一次性奖励的援助对象,在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应证书后,填写《区残疾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补贴和奖励申请审批表》,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及时将奖励金拨付到援助对象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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