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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楼宇经济招商优惠政策公告
来源:财政局 日期: 2015-01-15 字号:

  一、鼓励和扶持楼宇、厂房改造

  1、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利用海沧区范围内自有闲置楼宇或厂房,或者运营商租赁海沧区范围内闲置楼宇或厂房,进行改造后用于总部类楼宇经济项目招商,符合以下条件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给予300元/ m2 (建筑面积)改造装修补助。

  (1)闲置的楼宇或厂房权属清楚,且2014年以后通过“招拍挂”取得用地的项目不纳入改造范围。

  (2)企业、运营商以及入驻的项目必须在我区登记注册并缴纳税收。

  (3)单栋或连片改造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

  (4)在两年内招商入驻率达80%(含)以上,且原则上入驻企业数量20户 /万m2(含)以上或区级税收达到300万元/万m2(含)以上。

  每个楼宇、厂房改造项目补助、奖励金额最高可达600万元。

  (5)品质优的项目“一事一议”。

  2、装修改造后5年内,根据楼宇(厂房)招商入住情况,给予业主或运营商适当奖励。

  二、奖励和扶持入驻企业

  1、凡是从海沧区外新入驻、或在海沧区新设立,在上述改造后的楼宇、厂房工商注册、税收登记的总部类楼宇经济项目,12个月内纳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且以后的计算周期内纳税额保持在10万元以上的,自入驻海沧区起前5年,视企业当年缴纳税收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2、品质优的项目“一事一议”,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3、由区外引进或在我区新设立,不入驻由区财政局管理的改造楼宇(厂房)的较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参照上述奖励、扶持标准,研究奖励扶持措施。

  三、奖励和鼓励协助招商单位和人员

  1、凡是为我区牵线搭桥,引进总部类楼宇经济企业,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经评估年度达到1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税收登记后,由区政府给予协助招商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下同)。

  2、引进的总部类楼宇经济企业,以开业12个月为周期,入库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合计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协助招商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入库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合计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协助招商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每年第一季度,对新引进、至上年度12月31日开业和缴税满12个月的总部类楼宇经济企业同一年度的税收入库情况进行排名,对纳税总额前三名企业的协助招商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咨询电话: 小严  6056290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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