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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引言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机构设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03]44号)的文件精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对海沧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海沧区委的部署,提出检察工作要求,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 依法向海沧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 依法对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 对本区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 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 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提请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地方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负责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 依法开展本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 开展本院的监察工作。
  • 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 负责应当由本院承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内部机构8个。
 
办公室
  •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全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密码管理、保密工作和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工作;负责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日常工作。
  • 负责本院的计划财政装备工作;制定本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计财部门补助给本院的侦查技术设备、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本院的物质技术装备、交通工具、通讯、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业务、基本建设、外事等经费预算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质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本院机关财务管理、赃款赃物管理、房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环境秩序管理、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工作以及查办大要案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绿化、交通安全和本区域内综合治理、保卫等工作。
  • 负责本院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编制本院检察技术工作计划;制定检察机关技术建设标准化方案;协助培训技术人员,承办科研立项及经费的呈报工作;负责技术仪器设备选型、计划供应工作;负责本院的办公自动化建设。
 
政治处
  • 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做好全院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积极开展理论学习教育;负责本院干部的考核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本院工作人员的录用等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官的等级评定、调整及管理工作;做好本院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依据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院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任免、调配、奖励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及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制定中长期教育培训发展计划,组织做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培训、岗位职务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证书教育;负责本院的检察宣传工作,开展争先创优、评功表彰工作。
 
侦查监督科
  • 负责对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或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和立案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合法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研究侦查监督业务规范化建设,完善有关规定。
公诉科
  • 负责对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对决定起诉案件派员出庭公诉以及抗诉工作;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研究加强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完善有关规定。
 
反贪污贿赂局
  • 负责对本区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研究本区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整治对策;制订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渎职侵权检察科
  • 负责办理本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本区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制定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民事行政检察科
  • 负责本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法定程序提请抗诉或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研究分析本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研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控告申诉检察科(挂“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
  • 受理、审查、处理承办控告和举报及其他来信来访,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申诉;受理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承办检察机关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综合反映本区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情况。
 
监察科
  • 本院内设监察科与院纪检组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直属行政机构简介

司法警察大队

  • 负责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条例、规定、办法;
  • 贯彻落实上级院制定的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负责审讯场所的安全;
  • 执行传唤;参与搜查、侦查;
  • 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
  • 提讯、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 送达法律文书;维护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负责重大检务活动的警卫工作,参与处置检察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 组织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方式
办公室:6373007
地址:海沧区滨湖北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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