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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能生育第二胎吗?
日期: 2014-10-15 字号:

  答: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申办再生育。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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