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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办“福乐家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 2017-02-15 字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福建省公办“福乐家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2月2日 

  福建省省级公办“福乐家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办“福乐家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福乐家园”是指由市、县(区)以上残联主办,为残疾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机构。省级公办“福乐家园”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购置康复和托养训练设备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残联应加强对公办“福乐家园”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有序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办“福乐家园”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标准:每所省级公办“福乐家园”建设项目补助200万元。 

  第六条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公办“福乐家园”建设、购置康复和托养训练设备等支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申报省级公办“福乐家园”建设项目,均需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1、设区市“福乐家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床位数100张以上; 

  2、县级“福乐家园”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床位数50张以上。 

  第八条 申报类型。主要申报康复型、托养型或综合型“福乐家园”,其职能主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文体活动、生活照料、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 建设用地为公益性划拨地,项目已经当地发改部门正式立项。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要统一使用“福乐家园”称号,产权属于当地残联,项目配套资金及主要运行经费来源有保障。 

  第四章 审批程序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市、县(区)残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上报公办“福乐家园”建设申报方案和相关申报材料,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设置、服务对象、资金筹措等内容做出具体说明。 

  第十二条 设区市残联对所辖地区项目申报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残联。 

  第十三条 省残联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组由财政、发改、残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省级资助的公办“福乐家园”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省财政会同省残联根据评审确定的资助项目,先下达省级补助资金70%(140万元)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其余30%(60万元)资金待项目封顶(改造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申请,再予以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进度要求:建设项目在省级资金下达后,第二年5月前要动工,第三年要完工并投入使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公办“福乐家园”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建立管理运作长效机制,做到目标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残联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所辖县(市、区)绩效评价综合报告报送省残联。 

  第十八条 省残联和省财政厅每年将组织检查组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测评,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把“福乐家园”建设成民心工程和廉政工程。 

  第二十条  设区市残联每年应对所辖县(市、区)当年度和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管理、工程进度、基建档案资料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实施原则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016-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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