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闽政【2015】59号)及“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解读”的精神,对全省工业制造业企业部分计量器具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即闽价费[2010]349号文件)降低30%征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闽价费[2010]349号《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标准降低30%征收计量检定费用的项目和时间
(一)项目
对工业制造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以下项目:
1.钢卷尺;
2.体温计;
3.石油闪电温度计;
4.电子台案秤;
5.轨道衡;
6.测量互感器;
7.电离辐射防护仪;
8.场强计;
9.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10.电能表;
11.水表;
12.煤气表;
13.压力表;
(二)时间
根据文件规定以上检定项目降低30%征收检定费,时限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承担计量检定的单位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全省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负责检定。未建标的计量技术机构,由上级计量技术机构负责检定。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
1.各设区市局、县级局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计量科(处)具体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协调落实;
2.各设区市局、县级局要立即组织所属计量技术机构于2016年3月底前,对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方便企业和社会监督,同时对检定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坚决杜绝超标准收费行为。
3.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对上述13类计量器具数量、金额进行及时统计,以备相关核查。
(二)监督检查
1.省局将通过电话回访被检对象及现场核查检定情况等方式,对新收费标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由省局监察室、计财处、计量处随机派人对新标准收费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对发现的超标准乱收费或虚报检定数量的行为,省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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