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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
日期: 2015-05-29 字号:
  厦府〔2015〕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工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工业企业创新能力,确保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㈠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落实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措施,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和“直通车”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龙头企业经营、投资、改革等重大事项。继续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龙头企业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年度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㈡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按照平稳有序、逐步开放的原则,重点向龙头企业用户倾斜,并组织指导我市企业依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量管理暂行办法》(闽经信能源〔2014〕391号)中的具体条件和有关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责任单位:经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二、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
  2015年市财政安排4000万元,对增产增效工业企业给予用电增量奖励。具体为:
  ㈠对季度产值同比增长8%及以上,且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重点制造业企业,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
  ㈡对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015年季度用电量在150万千瓦时以上,且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根据企业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25%、25%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05元、0.1元的奖励。
  ㈢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也可享受该项政策,但用电增量按本季度实际用电量的30%折算,并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措施单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㈠落实好国家和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一系列优惠政策,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㈡市财政安排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龙头民营企业,按照《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㈢研究制定现有企业增资扩产的扶持政策。尤其是对投资额较大、有市场、有效益、可快速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其尽快落地建成投产。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
  ㈣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工”,对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10%以内给予补助,单台整机最高不超过3万元/台,整套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四、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设立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和募集社会资金设立子基金的方式,支持我市十大千亿产业链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研究制定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火炬管委会
  五、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㈠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海外或市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
  ㈡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根据企业申请,可直接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给予递延纳税;对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过程中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重组后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落实债权债务风险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要通过综合授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工程施工、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变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资质证书、资产权属证明变更等,实行直接变更企业名称,资料不齐的,准予补齐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国土房产局、建设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质监局
  六、鼓励产业聚集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
  ㈠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政配套和生活配套设施。严格落实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准入审查制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空间布局、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加快审批工作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按照优化布局、集聚发展的要求,整合提升现有工业园区,并鼓励支持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引导园区外工业企业迁入专业化园区,促进提升服务企业水平。
  责任单位:经信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委、环保局
  ㈡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且不改变用途,仅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继续实行多层厂房货梯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委、环保局
  七、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㈠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支持医药、船舶、新能源汽车、电子商务及内外贸等企业拓展市场的政策措施。鼓励品牌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企业,由市商务局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财政局、商务局
  ㈡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国内市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市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3%给予奖励;本市企业外地(不含境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㈢支持制造业企业(母体企业)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售后服务及其他专业配套服务业务等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子体企业),子体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不含服务母体企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子体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年收入(不含服务母体企业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子体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委、财政局
  八、开展企业能效对标
  ㈠密切跟踪省里正在编制的全省行业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指南,明确淘汰类、限制类目录及产品能耗限额,在钢铁、水泥、建陶、玻璃、造纸、印染、皮革、合成革等行业先行开展能效对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按0.2元/千瓦时加价征收电价,一倍以内的按0.05元/千瓦时加价征收;企业在两年内整改达标的,累计加价征收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对淘汰类、限制类装备用电分别按0.3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加价征收电价;加价征收的资金专项用于全市节能降耗工作。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㈡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改,对年可节约3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350元标准奖励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500元/吨标煤的奖励。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九、强化金融服务
  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提升企业融资服务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工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努力推动信贷规模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加快组建政策性担保公司,鼓励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支持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加强政府增信服务,支持工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及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
  责任单位:发改委、经信局、金融办、银监局
  十、减轻企业负担
  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关于减免涉企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清理取消一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进一步清理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凡涉企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落实好国务院削减前置审批方便企业投资、实行五个“一律”的决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确有必要保留的,不再作为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由行政机关自行支付费用。禁止涉企评比达标活动,建立企业负担监测体系,完善企业举报和反馈机制。
  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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