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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对象

纳税在海沧的上市后备企业以及2007 年以后新上市的企业 

 

申报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企业运作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超2亿元或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累计超过3000万元,累计净利润超30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缴交区级税收超过100万元 

 

政策支持

1、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 

2、民营企业上市前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转为增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3、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区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低限收取 

 

资金扶持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工作,给予10万元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正式签订协议,已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给予20万元资助; 

3、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验收,给予30万元资助; 

4、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50 万元资助; 

5、上市后备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境外上市凭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且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本区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挂牌上市融资金额达2亿元(或等值外币,下同),给予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额度增加20万元,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6、以上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前一年缴纳的区级税收,且最高不超过310万元。 

 

负责单位

区发改局 - 企业改制上市领导小组 

 

注意事项

1、本意见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上市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审批。 

2、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

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08〕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