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对象
注册在海沧,在海沧纳税,并已获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的单位
奖励标准
1、对主要起草及参与起草的单位
(1)对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参与标准起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在国家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助
(4)对在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5)对在地方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
(1)承担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2)承担省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3)承担市级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4)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3、对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2)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
(3)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4、对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
(1)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资助。
(2)承担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5万元资助。
(3)承担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4万元资助。
5、对获得“标准贡献奖”的项目
(1)国家级给予最高8万元一次性奖励
(2)省级给予最高6万元一次性奖励
备注
其它未提及的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比对相近项目酌定
所需材料
1、《厦门市海沧区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有效复印件)完税证明
3、相关项目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责任单位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分局负责符合条件的标准化资金扶持单位的申请、审核和汇总
2、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项目标准化资金资金的发放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若干规定的通知》厦海政〔2010〕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