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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
来源:海沧公安分局 日期: 2015-10-17 字号:

事项名称: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

服务类型: 户籍身份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单位: 海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

是否收费: 是

收费名称: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收费主体:厦门市财政局.市金库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收费依据: 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6号)

 

申请条件:

(一)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

(二)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的,需父(母)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三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三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三)对于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双百计划”的人才、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及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审批调入我市(含从岛外调入岛内)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能的人才落户厦门后,其未成年子女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四)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审批调入我市(含从岛外调入岛内)时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或中级技能的人才以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工作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厦人〔2007〕8号)落户厦门后,其未成年子女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五)父母离异、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父(母)落户,只计算父(母)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继子女不能单独投靠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继父或继母。 

 

 

申请材料: 

 

 

(一)《申请入户登记表》;

(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三)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需提供);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若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或在一起但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原件(由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并盖户口专用章)或亲属关系公证原件或《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司法鉴定书》;

2.父母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上需加盖离婚证上的婚姻登记章或复印章)或离婚协议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

3.如投靠的子女属收养的,需提供《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

4.如投靠的子女属非婚生育的,还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声明》。

(五)符合办理条件第三项、第四项的人员,由申请人到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复印人事信息批件(含申请人户口迁入厦门时的学历、职称等信息,人事信息批件可为《报到证》或《调动审批表》或《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审批表》),并经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技能人才申请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由申请人到劳动力大厦(长青路191号)确认技能等级,联系电话:5325827。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联系方式: 0592-6800315 0592-6050756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806879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交通指引: 海沧区政府、海沧国税站

办理方式: (一)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二)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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