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随军家属办理户口落户申请
事项类别:其他[2771]
服务类型:户籍身份[2893]
字母索引:S[2857]
受理单位:厦门市公安局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否
受理依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申办材料:1.随军家属落户申请表。
2.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3.现役军官的任命、命令或《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
4.军官证、结婚证。
5.家属及随迁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
6.不落户在部队所在地,还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和拟落户地派出所出示的《入住情况调查表》。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申办条件:1.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2.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3.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驻厦部队军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办理随军户口迁移。
办理程序:经申请人所属部队师政治部门审核批准后,派专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是否收费:是
收费标准:本省迁移不收费。省外迁移收取准迁证工本费3元
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承办部门处室: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
办理地址或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云顶北路842号)
联系方式:咨询电话:2034304
政策法规:《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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