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申请
事项类别:其他[2771]
服务类型:户籍身份[2893]
字母索引: F[2844]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否
受理依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申办材料: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区民政部门证明;
2、军人身份证编码表。
参军期间直系亲属户口已迁移,可凭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二、志愿兵异地安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户政处核准复退军人入户申请表;
2、区民政部门证明;
3、军人身份证编码表。
三、军转干部落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
2.结婚证、配偶户口簿(配偶为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
3.军人身份证编码表;
4.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5.配偶户口簿、结婚证。
申办条件:1.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
2.志愿兵异地安置;
3.军转干部;
办理程序: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凭区民政部门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到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恢复户口。参军期间直系亲属户口已迁移,可凭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二、志愿兵异地安置,凭经户政处核准复退军人入户申请表、区民政部门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
三、军转干部落户:
(一)须提供以下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云顶北路842号)办理入户证明:
1. 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
2.结婚证、配偶户口簿(配偶为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
3.军人身份证编码表;
4.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二)须提供以下材料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1. 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
2.市公安局户政处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3.军人身份证编码表;
4.配偶户口簿、结婚证。
是否收费:是
收费标准:本省迁移不收费。省外迁移收取准迁证工本费3元
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冬令:下午14:15-17:15,夏令:下午14:45-17:45
承诺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承办部门处室:公安户政部门
联系方式:2034304
政策法规:《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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