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驻厦办事机构人员落户申请
事项类别:其他[2771]
服务类型:户籍身份[2893]
字母索引:Z[2864]
受理单位:厦门市公安局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否
受理依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申办材料:1.内联单位人员入户审核表。
2.驻厦机构批件。
3.迁入人员人事关系证明。
4.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5.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申办条件:国家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级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2.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人员,经市经发局确认后,可持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凭入户审批表、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原户口在本省内的迁入人员凭准迁凭证,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是否收费:是
收费标准:本省迁移不收费。省外迁移收取准迁证工本费3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承办部门处室:市公安局户政处
办理地址或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云顶北路842号)
联系方式:2034304
政策法规:《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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