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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荣誉称号人员落户申请
来源:公安分局 日期: 2017-04-11 字号:

  事项名称:获得荣誉称号人员落户申请

  事项类别:其他[2771]

  服务类型:户籍身份[2893]

  字母索引:H[2846]

  受理单位:厦门市公安局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受理依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申办材料:1、《申请入户登记表》;

  2、表彰决定和荣誉证书;

  3、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有随迁配偶子女还需提供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关系凭证;

  5、根据情形,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当事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需挂靠在亲朋好友处的,需提交亲友户口簿及《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

  (2)如需落户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需提交单位或社区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户口挂靠社区集体户责任书》。

  (3)当事人自有房产的,提供《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申办条件: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原户口在本省内的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的不需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本省迁移不收费。省外迁移收取准迁证工本费3元

  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承办部门处室:市公安局户政处

  办理地址或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2034304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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