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上办事|重点办事服务|户口办理|入户申办指南|常见落户
 
调动人员落户申请
来源:海沧公安分局 日期: 2016-08-17 字号:

服务类型: 户籍身份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单位: 海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

是否收费: 是

收费名称: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收费主体:

厦门市财政局.市金库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收费依据:

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申请条件: 

 

经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或教育部门,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核准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

 

 

 

申请材料:

(一)调动人员凭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出示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令;

(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随迁配偶或子女的应提供配偶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上需加盖离婚证上的婚姻登记章或复印章)或法院判决书;

(三)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盖公章(如无二维码需带原件);

(四)入户在档案代理部门,应持档案代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入户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或社区《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入户在亲友户内的,应提供已签订的《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联系方式: 0592-6800315 0592-6050756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806879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交通指引: 海沧区政府站、海沧国税站

办理方式: (一)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二)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分享到: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