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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落户申请
来源:海沧公安分局 日期: 2016-08-12 字号:

事项名称: 外来人员落户申请

服务类型: 户籍身份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单位: 海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

是否收费: 是

收费名称: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收费主体: 厦门市财政局.市金库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收费依据: 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申请条件: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申请材料

(一)《申请入户登记表》;

(二)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四)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暂住证满年限的证明;

(五)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

(六)市人社局出具的《厦门市外来人员落户审核表》;

(七)《厦门市土地屋产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配偶名下房产,还需提供结婚证);

(八)原户籍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联系方式: 0592-6800315 0592-6050756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806879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办理方式: (一)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二)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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