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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来源:海沧公安分局 日期: 2016-08-12 字号:

  事项名称: 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服务类型: 户籍身份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单位: 海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

  是否收费: 是

  收费名称: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收费主体: 厦门市财政局.市金库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收费依据: 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申请条件:

  拟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经核准的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申请材料:

  (一)《普通院校毕业生申请入户登记表》;

  (二)市人社局或教育局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盖公章(如无二维码需带原件);

  (五)拟落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拟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内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拟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拟落户在亲友户内应提供已签订的《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和亲友《居民户口簿》;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联系方式: 0592-6800315 0592-6050756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806879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交通指引: 海沧区政府站、海沧区国税站

  办理方式: (一)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二)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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